恋爱期间的转账属于借贷吗?丈夫欠了钱妻子能免责吗?岁末已至,按照民间传统也到了清理欠账的时候,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借贷纠纷,邀请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的代晓律师和牟鑫律师在线接听市民来电,两位律师针对市民反映较多的问题给出了详细的解答,并且提出了在处理借贷关系时应该注意到问题供市民借鉴。
上午9点30分刚过,半岛问法热线就接到了任先生的来电。任先生反映,自己几年前借给同村居民刘某20万元,可是约定一个月后还本付息,对方迟迟不还。“当时借款协议签的时候是写了刘某自己的名字,并没有她老婆的签名,如今刘某不还钱,我去找他老婆要,他老婆说这个借款跟她没关系,我该怎么办?”任先生告诉接线的牟律师,“刘某就说自己没有钱,而他的妻子说借的钱她不清楚,我该怎么办?我如果要起诉,是只能起诉刘某还是可以把他的妻子一起起诉上?”
接到任先生的电话后,牟律师详细了解了任先生的相关问题,得知,刘某在借款期间与妻子共同经营化肥生意,且以经营化肥生意为由向任某借款,刘某的妻子虽未在借条上共同签字,但涉案借款为刘某某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产经营之需要所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任先生要求刘某和其妻子共同还款有法可依。
“在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是未经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了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情形,并在第二款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牟律师表示,在实务中,不能以未经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为由而使夫或妻一方逃避债务,假借离婚或一纸离婚协议为由亦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应强调夫妻关系对外的一致性,在充分保护夫妻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在牟律师接线的同时,代晓律师也不断的解答着市民的来电。“2020年我借给别人5万元钱,约定当年8月10日还款,当时写了借条,我给的是现金,但是到现在对方没有还钱。”市民陈大爷来电咨询,借条上只有对方的名字,也没有身份证号等其他身份信息。“现在我找不到这个人了,我打电话也不接了,我该怎么办?”
“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自贷款人提供提供借款时生效,具体到本案中,借款人出具借条且陈大爷已实际交付现金,那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现还款期已届满,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代晓律师表示,关于主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目前鉴于当事人无法掌握借款人具体身份证号,可通过向借款人工作单位、住所地居委会等渠道进行信息获取,但通过该类渠道一定要合法询问,避免侵犯他人个人隐私。当事人无法获取信息时,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律师可持律师证、律所介绍信等材料,通过公安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协助查询借款人的身份信息。
问题一:现金借给朋友50万,没打借条,现在想起诉该怎么办?
刘先生两年前以买车为由,向朋友王先生借钱,当时王先生提了50万现金借给刘先生,碍于面子王先生也没让刘先生打借条。这两年里王先生曾通过微信向刘先生催要过欠款,可刘先生只是还了10万元,还有40万一直没还。现在王先生想通过司法途径要回欠款,咨询律师他手中没有借条,如果要起诉该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王先生如果手里没有借条,那么首先需要王先生保留好当时与刘先生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以此来证明你们之间借款的事实。其次还要保留自己催还欠款的聊天记录,以免超了三年的诉讼期限。还要保留双方对于还款期限约定的聊天记录,如果对方的债务没有到期,王先生如果起诉的话,很有可能会被法院驳回。同时王先生一定要保留好当时从银行取现金的流水凭证,这些证据在起诉时都需要提供给法院的。在此提醒大家,在向他人借出钱款时,一定要签订借条,借条上最好对于借款利息、还款日期等约定清晰,最重要是要留下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以及联系电话,这样在日后发生借贷纠纷时,便于债权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二:仅凭转账凭证,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李先生和姜先生是朋友关系,多年来两人合伙做生意。2018年至2020年期间,李先生多次通过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姜先生共转账10万元,当然姜先生也给李先生转过钱,双方资金往来时并没有签订借据。李先生称当时有一笔5万元的转账,是姜先生向他借的,现在李先生想让姜先生还钱,但姜先生则认为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双方合伙期间资金往来,拒绝偿还。李先生询问律师,自己手中的转账凭证,能否认定是民间借贷?
律师说法: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款项时,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且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李先生手中的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双方资金往来情况,无法直接证明双方系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根据李先生的描述,他手中并没有其他借款凭据,且姜先生明确否认两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再结合两人之间款项往来的频次、数额来看,李先生主张其与姜先生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很难被法院支持。
问题三:恋爱期间的转账现在还能要回来吗?
2019年陈先生去某酒店消费时,认识了酒店服务员丁女士,双方一见钟情,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在交往期间,陈先生先后向丁女士转账50000元。另外,陈先生还向丁女士提供了购车定金及购车款共计71000元,陈先生还多次给丁女士小额转账、发红包,包括1314元的转账、“七夕快乐”红包。所有的转账都没有签订任何借据。2022年双方关系破裂,陈先生询问律师,自己现在能否向丁女士要回自己当初给她转的钱款?
律师说法:情侣间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但要保留好借款的书面借据、付款凭证等证据。根据陈先生的描述,在恋爱期间,他是自愿向丁女士给付款项的,陈先生没有办法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在双方保持关系期间,陈先生未向丁女士主张过还款。因此陈先生想以现有的证据证明,他之前的转款为民间借贷关系是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再次提醒广大情侣们,在恋爱期间的借款,一般基于感情的培养在借款手续方面并不完善,在一方否认存在借款的情况下,就存在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问题四:将钱投入公司,但不参与经营,这算投资还是借贷?
陈先生与某投资中心、某公司签订了《入伙协议》,约定设立有限合伙的目的是投资某教育产业投资基金项目。协议中约定陈先生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出资500万元,预期收益为年利率12%。随后陈先生将500万元汇入某投资中心账户内,并登记为投资中心的投资人。投资期限届满后,陈先生收到投资中心支付的部分投资本金和30万元投资利润。现在陈先生不想继续投资了,要求某投资中心、某公司返还剩余投资款及收益,但对方则认为陈先生的钱款是投资行为,不予退还。陈先生询问律师,当初自己出资的500万到底是算投资还是借贷?
律师说法:案件定性是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中一类为以其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陈先生签订的《入伙协议》中约定保证“合伙人”的固定本息收益,虽然资金的使用方向、资金的性质、投资变现形式、入伙退伙等部分内容的约定更像是私募基金,与普通的民间借贷约定有所不同,但其实质依然为“合伙人”出借资金,“基金管理人”保证“合伙人”在合同期间的固定本息收益,“合伙人”并不承担投资风险。该类型协议虽名曰投资,但实质依然为民间借贷。因此陈先生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要求某投资中心、某公司返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诉求,应该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五: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张先生与辛先生是同村的。2015年辛先生在某小额借贷公司担任业务员,他向张先生介绍了公司的理财产品,并称自己可以当张先生存款的保证人。张先生随向某小额借贷公司出借了资金50万元。当时张先生为了让自己放心,要求辛先生在一份《连带责任担保函》上签字,辛先生在担保函中“担保方”处签字。2020年,某小额借贷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张先生询问律师,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当初签订的《连带责任担保函》是否还有效?自己是否可以向辛先生索要欠款?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当初张先生与辛先生商谈签订《连带责任担保函》时,双方谈话氛围平和、友好,辛先生对签署担保函的后果也是完全知晓的,并未受到欺诈、威胁。辛先生在签字以后,也从未要求张先生书面放弃权利或收回,因此该担保函依然存在约束力。某小额借贷公司作为借款人虽然涉嫌犯罪,借款协议及相关的保证协议并不当然无效。张先生向辛先生主张50万元欠款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求,应该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六:欠款人联系不上了,要起诉他该怎么办?
李女士前几年借给刘先生5万元,当时在微信上有转账凭证。李女士知道刘先生的名字、手机号和身份证号。这些年李女士经常通过微信向刘先生催要欠款,开始时刘先生还回复,只是用各种理由推脱,现在直接把李女士拉黑了,电话也打不通,也不知道刘先生现在住在什么地方。李女士现在想起诉刘先生,询问律师如果找不到欠款人,自己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首先李女士要将当时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屏保留,还有与刘先生催要欠款的微信聊天记录也要留好截图,到时开庭时要向法院展示这些证据的原件。如果找不到欠款人的住址和电话,法院就无法将文书送达到被告。虽然法院可以通过网上公示送达,但一般需要30天的公告期以及15天的答辩期,时间周期较长。如果欠款人是外地的,还需要在国家级刊物上刊登公告,需要额外承担费用。我建议李女士最好还是通过朋友找一下刘先生的实名手机号,这样法院就可以通过短信形式,向刘先生发送电子版的法律文书,他只要点开短信,就可以视为法院已经送达,法院就可以开庭审理了。
问法感悟:
代晓律师:今天参加半岛“问法热线”,接线过程中可以发现,借条不规范、交付现金无证据、联系下不上借款人等问题比比皆是,那么借此机会,给大家几点建议:一是规范借条的形式,在借条中一定要明确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金额、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利息约定、送达方式等,必要时可找专业律师起草借条文本;二是规范钱款支付的形式,在交付钱款时,应当尽量避免现金交付,目前银行、微信、支付宝等电子转账形式非常便利,同时该类交付方式也有利于证据的留存;三是借款前应当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个人信用、还款能力等进行确认,避免未来在维权过程中给自身造成经济损失。
牟鑫律师:在接线过程中,发现出借人在借款过程中,往往着重于对本金的约定,但对于主张的利息,却存在约定不明或者约定过高的情形。在此,向市民朋友分析如何做好民间借贷利息法律风险的防范。首先,民间借贷中是否约定利息,借贷双方可以充分协商之后确定,对此法律方面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而要是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情况,那么就视为无偿借贷,出借人仍主张出借期限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支持的。其次,民间借贷的利息是有法律上限的,法院支持的最高利率是双方借贷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目前四倍LPR为年利率14.6%。对于超过4倍LPR获得的利息,将被视为“违法债务”,出借人基于“违法债务”受领并继续占有超出LPR四倍的利息将构成不当得利,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予以返还或抵扣本金。最后,常见的“利滚利”“驴打滚”的出借方式,也要按照4倍LPR予以规范,根据上一计息周期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中超过4倍LPR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案件回顾】吴某与段某系朋友关系,吴某系职业放贷人。2018年10月19日,段某为吴某书写借条,载明“段某今借到吴某人民币20万元整,年利率24%。”。同日,吴某转账给段某20万元。后段某拒不偿还借款及利息,吴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段某返还吴某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自2018年10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借款利息87978元;支付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向段某转账20万元,段某为吴某出具借条,吴某与段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吴某在两年内多次在全市法院提起诉讼,结合其约定或实际收到的利息等费用,应认定吴某构成职业放贷人,其与段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段某除应偿还本金外,还应支付吴某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律师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职业放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和盈利性。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同一原告或者关联原告在两年内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人出借资金3次以上的,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的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因职业放贷行为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一般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能按照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标准计算。